高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煤治理工作的通告
- 城事
-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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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战略部署,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保定市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等规定要求,高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现劣质散煤“清零”。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县已完成“气代煤”改造的区域,严禁储存、使用燃煤,发现储存、使用燃煤的,一律依法没收。
二、全县未完成“气代煤”改造的区域,全面推广使用符合国家和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标准质量要求的清洁煤(兰炭或洁净型煤)和其他清洁能源,发现仍储存、使用劣质散煤的,一律依法没收。
三、在全县范围内深度清理整治散煤销售网点,“气代煤”区域一律取消煤炭销售网点;其他区域的煤炭销售网点,必须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煤(洁净型煤或兰炭);对无照经营散煤的摊点,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四、进入我县的运煤车辆需携带煤炭购销合同和《质检报告》,无煤炭购销合同和《质检报告》的运煤车辆将由公安机关予以劝返,不予进入我县,手续齐全并进入我县销售的运煤车辆将由市场监管部门随机进行抽样检测;运往我县燃煤使用单位的运煤车辆,需提供使用单位的情况说明或发放的通行证,否则不得进县销售。
五、严厉打击分销、运销劣质散煤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没收全部劣质散煤,并追根溯源,严厉打击线上和流动煤炭销售商贩,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在相关媒体予以曝光。
六、对散煤治理工作中阻扰执法、聚众闹事、涉黑涉恶的违法分子,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进行严厉打击,并在相关媒体予以曝光。
七、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销售、运输劣质散煤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将给予首位举报人500元奖励。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0312-6633315
2020年8月18日